國內首例! 山難家屬求國賠660萬 案情大逆轉確定敗訴

2011年,中山醫大學生張博崴獨自攀登南投白姑大山發生山難,南投縣消防局搜救51天一無所獲,山友卻在2天內找到他的遺體,讓家屬質疑官方未即時救援,進而訴請國家賠償。結果台北地院認定南投縣消防局怠於執行職務,判賠266萬元。經過上訴之後,高院改判南投消防局免賠,最高法院也在11月14日駁回張家上訴,南投消防局免賠確定。

 

▼在一審時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南投消防局可從張博崴通聯紀錄縮小搜救範圍,卻在事發一個月後才前往定位,未積極蒐集相關訊息,導致搜救人力未即時救援,於是判南投消防局賠張家266萬餘元。案件經過上訴後,卻出現了全然不同的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人民對國家並無享有登山零風險的請求權,當時的通信紀錄並無法精確定位張博崴的確切基地台位置,加上張男在迷途之後仍然不斷移動,南投消防局即使接獲報案立即調閱通信紀錄也無法阻止事情的發生。同時二審時也指出,南投消防局是為了準備登山物資和裝備才沒有立即上山,在接獲報案後的72小時內也出發上山執行搜救,並非完全不作為,加上張男在發現迷途後未待在原地或手機有訊號可使用處等待救助,反而在糧食和裝備不足的情況下下切至北港溪上游溪谷,才導致體力不支、失溫休克而發生不幸的事,並非南投消防局執行山難緊急救護職務即能達成防止事件結果的發生。

 

▼張男家屬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於11月14日駁回上訴確定。在張家對消防署、南投縣警察局和消防局、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台北市警察局士林分局,連帶國家賠償新台幣665萬元的訴求後,從原本一審判賠266萬到今天的敗訴免賠,也是台灣山難國賠案件首次出現的大逆轉。

 

登山是一項充滿危險的活動,當人民自己決定了要進行這項活動時,的確不能夠要求政府提供「登山零風險」的保證,只能說這次最高法院的判決也算是彰顯了正確的決定。

來源:EBC